枝江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等6户企业(以下称当事人)均至少连续三个年度未依法年报公示,在日常监管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嫌长期停业未经营,并且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经调取当事人的年报公示记录、税务登记状态、日常监管记录及通过现场检查、向相关证人调查发现,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已经满1年以上且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8月29日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网、365.com线路检测发布了《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公告》,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所称的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因当事人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于2018年2月6日、2018年2月8日分别通过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工商所公示栏、枝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网、365.com线路检测及《三峡商报》张贴、发布了《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5日
附件
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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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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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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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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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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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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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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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农业技术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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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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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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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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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10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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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原兴农技服务部第一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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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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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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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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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1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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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第四门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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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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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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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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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1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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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问安农牧综合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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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振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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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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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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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0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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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问安米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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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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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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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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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30000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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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顾家店农牧综合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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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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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工商处字[20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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