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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7-11-06 10:27:24 字号:[ ]

  第一条 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政策支撑体系,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宜发〔2016〕27 号)、《宜昌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是在现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整合医疗保障政策,按照“限额内报销”原则,对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和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的对象(以下简称“享受对象”)实行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

  第三条 享受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女方为枝江市户籍居民且在宜昌市范围内参加医疗保险;

  (二)合法生育第二个和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枝江市政策内合规的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额标准为每例最高限额 2000 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对未在社会保险基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合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免费额的据实报销,超过的按免费额标准报销。

  对已在社会保险基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已享受待遇金额达到免费额的,不需再行结算。

  已享受待遇金额低于免费额的对象,合规医疗费用低于免费额时,按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已享受待遇金额予以结算;合规医疗费用高于或等于免费额时,按免费额扣除已享受待遇金额予以结算。

  第五条 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市财政局负责程序合规性审核,并根据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即为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和合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免费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具体服务内容由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管理。

  第七条 享受对象在分娩前,应携带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枝江市合法生育二孩和再生育一个子女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见附件 1)。享受对象凭证明单、身份证、社保卡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第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据实核算医疗费用,对享受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计算减免额后办理结算手续(样式见附件 2),留存《证明单》。

  个人垫付生育医疗费用,或者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未在社会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的,出院后凭《证明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院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有关资料到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报销手续,合规的生育医疗费未超过免费额的据实报销,超过免费额的按免费额报销;

  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但待遇低于免费额的,提供报销明细单到户籍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结算报销。

  第九条 享受对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按规定补办手续,再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 协议医疗机构分镇汇总《证明单》、结算凭证及金额,定期报市卫生计生局基层卫生妇幼健康科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局定期汇总享受对象花名册及人数、金额,上报市财政局,与市财政局办理结算手续后,及时将相关费用划拨协议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 各协议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行单病种付费模式,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规范处方行为,控制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项目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第十四条 《证明单》由市卫生计生局统一印制编号,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执行新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 月 22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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